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孟剛)《民法典》已于本月起施行,對于包括旅游合同在內的合同和身份關系協議做出了全新的規(guī)定。依據 《民法典》,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進行修改。與其他合同一樣,旅游合同是旅游行為提供者和消費者約定權利義務的協議,是保護雙方權益的法律憑證?!睹穹ǖ洹肥┬泻螅糜魏贤邢噍^于以前有哪些改變?對旅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帶來哪些影響?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帶來哪些積極的意義?針對這些消費者關心的問題,《中國消費者》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合同違約可獲得精神賠償
旅游已成為消費者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伴隨著旅游而發(fā)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多,因旅行社的過錯,導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或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針對上述合同違約糾紛,旅游者能否獲得精神損失賠償,此前立法中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如北京消費者徐某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由旅行社安排前往某地旅游。住酒店期間,因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等合同義務,徐某在酒店摔倒,導致頸椎嚴重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徐某要求該旅行社支付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在《民法典》實施前,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不予支持的。然而,已經施行的《民法典》中,就合同違約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做了規(guī)定。
北京市隆安(武漢)律師事務所楊子洋律師告訴記者,《民法典》在人格權篇第九百九十六條,對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救濟作出突破,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guī)中心王天星表示,長期以來,在我國法律和審判實踐中,一直堅持違約行為不得請求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當一個行為出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受害人只能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不能二者同時選擇。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并不適用于違約責任中,單純存在于侵權糾紛中。由于一些違約案件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處理起來有些不合情理、有失公平。而《民法典》中對于因合同違約而受到侵害的主體新增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實現了創(chuàng)新性突破,同時也會給心靈、精神方面受到創(chuàng)傷的受害人帶來更大的安慰。
明確旅游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近年來,旅游市場惡意欺瞞、虛假宣傳等違規(guī)行為時有發(fā)生,不僅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王天星表示,《民法典》的出臺,將從根本上規(guī)范旅游市場的經營主體和消費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厘清主體間的權責關系。旅游經營主體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中,采取虛假、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誤導消費者,基于此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此外,通常所說的“霸王”條款可確定約定內容無效。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王春霞法官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是旅游合同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調整,將壓實旅游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防止旅游合同中“埋雷”現象的發(fā)生,充分保障旅游消費者的知情權。
王春霞表示,簡單地說,格式條款是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則是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修訂《消法》時,將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格式合同”進行了修改,基于上述原因,近日最高法司法解釋修改為“旅游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旅游經營者責任、加重旅游者責任等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體現了法律適用標準統(tǒng)一。
此外,為適應當今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fā)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條中增加了對電子合同訂立與履行的特殊規(guī)則的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谒陌倭艞l規(guī)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該條款明確了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也可視為書面形式。
意外事件不是行李賠償免責事由
旅游活動中,特別是乘坐飛機過程中,行李物品損壞事件時有發(fā)生。如近期以售價高著稱的德國某品牌鋁制行李箱,屢屢因托運時易被摔變形而遭吐槽。網上搜索一下就會彈出很多網友吐槽案例,在乘機托運時遭野蠻損壞、摔得面目全非的風波不勝枚舉,而消費者在索取賠償時卻往往面臨困境,此前有航空公司以“意外事件”為由拒絕賠償。
王春霞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民法典》施行后,關于行李物品損毀,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刪除了原文中有關“意外事件”的表述。這樣修改的原因在于:一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法律性質不同。不可抗力在國際慣例和各國合同法中都是明確的法定免責事由,而意外事件并不一定都是免責事由,不適宜將兩者并列作為免責事由;二是《民法典》沒有將意外事件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堵糜畏ā返诹邨l將其表述為“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將其表述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其實質都將“意外事件”排除在外。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張起淮表示,行李損壞還可以提出精神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承運人與旅客構成旅客運輸合同,行李損壞可以適用關于合同違約的規(guī)定。同時也涉及侵權責任中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來主張損失。在以侵權主張損失時,旅客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來擴大權益保護范圍,更好地彌補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