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重慶市墊江縣消費者花2470元從電商平臺購買了一款產自韓國的輕盈素減肥針劑,其懷疑是假藥,于是將經銷商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判處經銷商按貨款的10倍予以賠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消費者未提供涉案減肥針劑是假藥的證據(jù),駁回其訴訟請求。
2023年4月22日,消費者花2470元在商家于電商平臺開設的“依靚護膚”店鋪,購買了5盒標稱韓國進口的輕盈素減肥針劑。3天后,消費者在重慶渝北區(qū)簽收了該產品,看到該產品外包裝上有中文標簽,其名稱為輕盈溶媒液,“美容院專供,正品保證,不吃藥,不手術,不脫水,不節(jié)食,不忌口,一周一次減重3至7斤”。使用方法為將溶媒液倒入凍干粉瓶內,充分溶解后涂抹于臉部肌膚,待產品充分吸收即可。產品總經銷為海口新三合眾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執(zhí)行的標準為QB/T2660,標準編號為粵G妝網(wǎng)備字2022251861,原產國為韓國。
據(jù)悉,消費者在購買前,詢問過該產品的使用方法。商家通過微信告知,要用無痛針頭,將溶媒液注射到肚子上,“從而達到全身瘦的效果”。消費者收到產品后,看到標簽上標注的使用方法并不是注射,而是“涂抹于臉部肌膚”。商家告訴消費者:“包裝上是這樣注明的”。
消費者稱,由于要用針頭注射,其產生了恐懼心理,因此一直沒有使用該產品。消費者查詢發(fā)現(xiàn),該產品標注的經銷商名稱并不存在,外包裝上也沒有生產企業(yè)及妝字號備案信息。根據(jù)藥品生產許可證中生產范圍分類及填寫規(guī)則,注射針劑被列為藥品。消費者據(jù)此認定該產品為假冒偽劣藥品。
消費者將商家訴至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處商家賠償其貨款的10倍,即24700元。
法院查明,從2018年至今,消費者在重慶各基層法院約有130件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在產品責任糾紛民事案件中,涉案藥品是否屬于假藥,應以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鑒定部門的專業(yè)判斷為準,需要權威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或質量檢驗結論。在無有效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藥品是否為假藥進行定性。本案中,無論是涉案產品外包裝還是網(wǎng)絡交易快照,均未宣稱該產品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或是標注適用癥、功能主治等信息。相反,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產品執(zhí)行標準等信息,按字面理解應為化妝品備案編號,涉案產品是以化妝品名義對外銷售的,并無假冒藥品的意思表示。消費者主張涉案產品為假藥、要求商家按價款的10倍予以懲罰性賠償,但其舉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李某凱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法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