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一名未成年消費者王某某私自到美容院文身,從右下肢大腿至小腿處大面積文身,被學校勒令停學,導致整個家庭的生活瞬間陷入混亂。在樂山市消委會支持下,消費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美容院退還紋身服務費,支付去除文身費用2.4萬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并向王某某父母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近年來,消費類型特別是針對青少年的消費類型不斷增多,如何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辨別消費給身心帶來的影響或傷害,是家庭、學校、社會需要共同考慮的問題。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面對各種誘惑,難免被虛榮攀比、享樂主義等帶偏,加之個別不良商家的刻意誘導,讓未成年人掉入陷阱。類似的消費維權案例比比皆是,有的未成年人花費數萬元給網絡游戲賬號充值、給主播打賞禮物,有的花數千元購買手機、寵物、游戲卡牌,有的私自貸款美容、文身……在這些事件中,商家有責任,但家長也有責任。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沒有單純就事論事一判了之,而是充分發(fā)揮案件審理和訴訟判決的普法宣傳作用,通過發(fā)布《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形式,明確了家長在履行監(jiān)護人職責中的缺失和錯位,明確了家長在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增強抵御不良消費行為免疫力的責任和義務。
透過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可以感受到法院的良苦用心。當前,我國社會轉型加快,家庭生活模式和方法也有所改變。有的家長忙于賺錢養(yǎng)家,疏于對孩子的監(jiān)管;有的家長對新事物不了解不學習,把教育責任全盤推給學校和社會;有的家長教育簡單粗暴,缺乏溝通等。在本案中,王某某母親自述有“拉黑”兒子微信的行為。針對未成年人的大額消費,經營者沒有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承擔主要責任是肯定的;但是家長對孩子的心理變化不了解,對大額財務管理疏松,也是造成不當消費的原因之一。法院在判定經營者責任的同時,也向家長發(fā)出了必要的“指令”。可以說,這份“指令”,也是對所有未成年人家長的一種指導。消費安全是未成年人家長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消費教育和消費管理必不可缺。
《家庭教育指導令》令人耳目一新。此中的“令”,告誡也,意思是當面受命、強力指示。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指導令》是要讓“依法帶娃”成為家長們的必修課。
《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好形式。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社會各方的共同責任,筆者希望,法院可以多關注未成年人的消費教育問題。同時,也希望消費者組織學習借鑒《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形式,在調處好未成年人消費糾紛的同時,以嚴肅的書面形式告誡家長重視家庭消費教育,自覺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的消費理念和消費方式并將之傳遞給孩子,更好幫助未成年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健康成長為祖國的棟梁之材。(劉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