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成功調解了一起母親代簽婚介服務合同而引發(fā)的消費糾紛。為防范類似糾紛發(fā)生,9月22日,福州市消委會發(fā)布婚介服務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高收費不等于好姻緣,注意訂好婚介服務合同。
由于擔憂女兒婚姻問題,林女士(母親)于2021年11月找到福州一家婚介服務有限公司,以陳小姐(女兒)的名義簽訂了婚介服務合同,約定了婚介服務項目,共繳費33888元。簽訂合同時林女士是瞞著陳小姐,事后又以朋友介紹等托辭讓陳小姐參加了一次相親見面。后因陳小姐忙于工作,對婚姻問題并不上心,隨著時間流逝,婚介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限臨近。林女士只好向陳小姐坦陳委托婚介公司的事。陳小姐表示不接受這種婚戀方式,不認可母親代簽合同的行為。由于始終無法說服陳小姐同意并履行合同,致使婚介服務無法繼續(xù)開展,林女士遂向婚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款項,雙方因退回金額爭議導致糾紛。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會投訴。
福州市消委會工作人員認為,林女士在未征得陳小姐同意的情況下,以陳小姐名義簽訂婚介服務合同,事后也未及時告知陳小姐并取得其追認同意,是不妥當的?;榻楣咎峁┑幕榻榉帐腔谡骰檎咝枨?,帶有明顯的個人屬性,理應與征婚者簽訂合同。該婚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林女士系代女兒陳小姐簽訂合同,并非合同主體,后續(xù)應當履行與陳小姐確認的程序,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相關程序。在婚介過程中,婚介公司工作人員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以林女士的朋友身份與陳小姐進行微信聊天并推薦介紹男生,說明該婚介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方面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失,并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向陳小姐故意隱瞞相關事實的情形。此外,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存在服務費不退、到期合同終止等不平等格式條款,限制了消費者權利、減免經營者責任,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鑒于陳小姐明確表示不予追認林女士與婚介公司簽訂的合同,林女士以陳小姐名義與婚介公司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再加上陳小姐堅持不接受婚介服務,婚介服務合同事實上已無法繼續(xù)實施。經調解,林女士承擔6000元的服務費用,婚介公司退回剩余款項計27888元,雙方和解。
9月22日,福州市消委會發(fā)布婚介服務消費提示:
高收費不等于好愛情。消費者要樹立健康、樂觀、理性的婚戀觀念,在與婚介機構接觸的過程中,保持清醒認識,避免被他人“洗腦”后產生自卑與恐懼心理,著了“套路”。更不要因為著急“脫單”而喪失理智,高昂服務收費不一定就能換來婚姻與愛情。
父母心急勿越權。父母操心子女婚姻大事,應多和子女交流溝通,幫助子女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切勿越權代辦,甚至隱瞞事實,以致引發(fā)糾紛。
選擇信譽好的婚介。選擇婚介公司時應注意選擇證照齊全的婚介公司,注意查看公司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范圍是否與營業(yè)執(zhí)照內容一致,多了解婚介公司口碑及信譽。
訂好服務合同。簽訂服務合同時,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服務價款或者費用、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退出機制、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條款要做詳細約定,如有需要,可以協商增補條款。
保護個人信息?;榻榉张c人身關系聯系緊密,消費者更要注重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可通過單設條款約定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責任和保護不利后果。
及時留存證據。消費者要注意留存婚介活動過程微信、電話、郵件等的相關證據,防止發(fā)生爭議時沒有憑據。
遠離涉外婚介。在我國,涉外婚介機構是違法的。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消費者切勿輕信,應遠離涉外婚介,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