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燕明)國務院日前公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統(tǒng)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已達10.79億,未成年網民規(guī)模已突破1.91億。互聯網在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亟待通過立法加以制度性解決。
《條例》明確,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并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隨著網絡成為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網絡素養(yǎng)促進已成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要課題。《條例》明確,國務院教育部門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測評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以及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應當具有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功能。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qū)、制定專門的平臺規(guī)則等要求。
為加強網絡信息內容規(guī)范,《條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huán)節(jié)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欺凌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稐l例》將網信等有關部門管網治網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jiān)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fā)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fā)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fā)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等,健全完善網絡欺凌防治機制,進一步強化對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當事人的保護。
關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條例》規(guī)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fā)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tài)核驗機制。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請求行使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權利,拒絕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未成年人處在成長成才的關鍵時期,沉迷網絡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此,《條例》規(guī)定,加強學校、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干預,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加強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指導。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游戲規(guī)則,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并予以適齡提示。
對于未成年人在網絡上非理性消費的問題,《條例》規(guī)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提供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消費上限等管理規(guī)定。
